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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拒向日本引渡靖國神社縱火中國公民

                        www.fjnet.cn?2013-01-04 07:12? ?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本報訊韓國首爾高等法院昨天就涉嫌在日本靖國神社縱火的中國人劉強引渡案做出判決,決定不將劉強引渡至日本。負責此案的首爾高等法院刑事法庭當天表示,將犯下政治性罪行的劉強引渡至日本不符合大韓民國的政治秩序和憲法理念,也不符合多數(shù)文明國家的普遍性價值。由此,劉強將立刻獲得釋放,并主動出境前往中國。

                        昨晚,中國外交部發(fā)言人華春瑩表示,中方對此案結果表示歡迎。

                        去年1月,劉強因向位于首爾的日本駐韓大使館投擲火焰瓶,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在調(diào)查過程中,劉強承認曾于2011年12月向日本靖國神社投擲過火焰瓶。去年5月,日本當局通過外交渠道要求韓方將劉強引渡至日本。

                        隨后,韓國法務部請求對劉強引渡案進行審理,并向首爾高等法院提出了對劉強的拘捕請求。法院認為,由于劉強在韓國沒有固定居所,有必要確保其去向,因此發(fā)出了拘捕令,并對其進行了三次審問。

                        劉強在接受審問時說,他是為了慰安婦和中韓國民的尊嚴,他的本意是想要抵抗日本軍國主義者們的反人倫行動。

                        首爾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劉強的行為對象是靖國神社,其在法律上雖是宗教團體的財產(chǎn),但其也是祭祀主導日本對外侵略戰(zhàn)爭的戰(zhàn)犯們的象征性場所。劉強為了政治上的大義,犯下了罪行,兩者具有有機關聯(lián)性。此外,劉強并未造成人員傷亡,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也不重大,考慮到這些情況,不能斷定劉強犯下了嚴重、殘忍的反人倫罪行。

                        首爾高等法院表示,做出不予引渡劉強的判決,依據(jù)是《大韓民國與日本國之間罪犯引渡條約》第3條。該條款規(guī)定,被請求國判斷要求引渡的罪犯犯下政治性犯罪時,不允許對罪犯進行引渡。

                        昨天晚間,中國外交部發(fā)言人華春瑩就韓國法院對劉強案做出裁決答記者問時說,中方對此案結果表示歡迎。

                        她說,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維護海外中國公民的安全與合法權益,中國駐韓國使館多次派員前往探視,并在職責范圍內(nèi)向劉強提供了必要協(xié)助。劉強已得到妥善安置并將于近日回國。

                        綜合本報記者商西新華社中新社報道

                        • 責任編輯: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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