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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機純良也難掩醉駕之禍

                        www.fjnet.cn?2011-11-16 09:00? 蔣璟璟?來源:華西都市報 我來說兩句

                        今年11月1日廣州判處了池某某危險駕駛一案,因當事人體內酒精含量為84.2mg/100ml,他酒駕是為了送生病的女兒去就診,且有醫(yī)院病歷予以佐證,綜合考慮之后法院對其判處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11月15日《廣州日報》)

                        從“醉駕入刑”的條文表述,到“醉駕并非一律入刑”的權威補充,相關議題一直飽受關注。而立法層面的含混不清,同樣投射到司法實踐過程。于是,數月以來,公眾既看到了“入獄半年”的高曉松,也看到了更多免于刑罰的幸運兒。同為醉駕,命運迥異——其間,固然得考慮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但,過大的自由裁量權,或更得深度關注。

                        種種是是非非,皆發(fā)端于今年五月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其中明確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此等表述,既

                        未羅列例外情況、又無過多限制性前綴,可謂“義如其文、一望便知”,儼然毫無變通發(fā)揮的空間。但之后,或是為回應民間對“一刀切”的擔憂,最高法副院長張軍曾表示“醉駕不一定入刑”。由此,醉駕判刑與否,變得偶然性十足。

                        關于醉駕的諸般執(zhí)法錯亂,遠不止這么簡單。原因在于,“醉駕非一律入刑”不僅獲得部分力挺,且本就有上位法的支持——刑法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倘若從最嚴苛角度理解,“下位法違反上位法則失效”之原則,“醉駕入刑”的相關表述天然有待完善。但,鑒于立法修正進程遲緩,現實中某些法官竟多依照“最高法表態(tài)”和“個人化的權衡”斷案,結果很多時候自然難以服眾。

                        回到上述案件,其判決結果與判決過程,注定令人狐疑。值得關注的,當然是那溫情脈脈的免刑理由:“醉駕是為送女兒上醫(yī)院”。但凡略懂些法治常識,面對如此善解人意的法官,多半會忍俊不禁吧。“法”之為“法”,便在于甚少考量動機、初衷,而側重參照結果、事實。具體到交通案件,“為了女兒醉駕”和“因縱樂醉駕”,難道有所區(qū)別嗎?一樣置他人乃至自己于危境,一樣明顯違反法條。誠然,法律上有“善意違法”一說,但這顯然不適用于危害第三方的案件,一如“酒后駕車”。

                        一面是“醉駕一律入刑”,一面是“醉駕非一律入刑”,文本解讀尚無共識,具體判決自然有多種模樣。問題是,即便彈性顯而易見,也總不該寫出荒誕離奇的判詞吧。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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