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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砍幼童嫌犯是否精神病”怎會沒意義

                        www.fjnet.cn?2012-12-21 16:48? 賤言獻車?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河南光山22名小學生被砍傷后,家屬悲痛欲絕,一些留守孩子的父母匆匆往家趕。記者到縣里采訪,村干部因為私事不在家,教育局的人在辦公室玩游戲。記者核實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消息是否準確,縣委有關領導卻說,討論這有啥意義?(12月16日《重慶時報》)

                        砍幼童嫌犯是否精神病,這既是明確各方責任的前提,也是法律定性量刑的基礎,怎么會沒意義。22名小學生被砍傷,出現(xiàn)如此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一面是家長悲痛萬分,焦慮萬分,社會憂慮萬分;另一方面,相關干部和部門,不是著力救治,不是調查緣由,不是反省檢討,而是因私外出,是在上班時間玩著游戲。鮮明對比,讓人格外憤慨,縣委領導一句“討論這有啥意義”可能道出了真正的緣由,上行下效嘛。

                        怎么解讀縣委領導討論砍幼童嫌犯是否精神病有啥意義的反問,是因為事件已出、無可挽回的無奈,殊不知“亡羊補牢”還可以避免類似悲劇重演;是出自砍傷了這么多人、反正要承擔責任的武斷,殊不知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也是需要保護的;是關系復雜暫時無可透露,殊不知面對公共事件,公眾是應該享有知情權的。無論如何,一句有啥意義的反問,暴露了極不負責任的真實狀態(tài),如此的冷漠更讓人寒心。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wèi)生法》,除了對被人們廣為憂慮的“被精神病”做了規(guī)定,解決了“不該收治的被收治”的問題;同時,也對政府在領導、預防、康復、監(jiān)督、指導、強制醫(yī)療、保障、突發(fā)事件應急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以期解決“該收治的不收治”的問題。并且,還規(guī)定了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履行精神衛(wèi)生工作職責的,要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

                        如果砍幼童嫌犯確有精神病,是什么疏漏導致了22名小學生被砍傷極端事件的發(fā)生?這些疏漏中,人民政府的民政、公安、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是哪些部門沒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工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哪些?該依法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這都是不應該回避的問題。只有弄清每一個細節(jié),嚴格問責,才能起到舉一反三、以儆效尤、杜絕類似問題重演的作用。

                        如果砍幼童嫌犯沒有精神病,是什么原因讓他做出了如此泯滅人性、報復社會的舉動呢?相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又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承擔精神病防治是國家倫理和政府責任,化解群眾困苦、維護社會穩(wěn)定、建設和諧社會同樣是國家倫理和政府責任。即使在法律層面,直接承擔故意傷害行為法律后果的是砍人者,但在道義和理念上,政府和人員一樣需要承擔責任,需要反思和改進。

                        教育部不是強調要每所中小學、幼兒園配備1至2名保衛(wèi)人員嘛,這所小學是否配備了,如果配備了,保安干什么去了,事件發(fā)生時,學校領導、老師干什么去了?如果沒有配備,是什么原因沒有配備,該誰承擔責任?另外,砍幼童嫌犯是否精神病,直接關系著法律責任的承擔,關系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如果砍幼童嫌犯沒有精神病,那是誰急于放出有精神病的消息呢?是出于何種目的放出的這種消息?這也是需要警惕和慎重的。

                        每一起天災背后都有人禍的影子,也許還沒有到清算責任的時候,但面對公共事件,政府和官員應該表現(xiàn)出起碼的愧疚與人道情懷,但呈現(xiàn)在我們面前的事實卻是,領導是如此的冷漠,干部是如此的逍遙。

                        • 責任編輯:鄧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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