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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用難落實質(zhì)疑重罰向未成年人售煙的立法

                        www.fjnet.cn?2013-08-06 15:10? 賤言獻車?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聽取《深圳市經(jīng)濟特區(qū)控制吸煙條例(修訂草案)》的初審報告,報告建議對第三十七條“銷售者責任”進行修改,銷售者將煙草制品銷售給未成年人的罰款金額應不低于甚至高于3萬元。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商家對于這種違法行為并不上心,相關(guān)人士則質(zhì)疑重罰執(zhí)法難以落地……(8月6日《羊城晚報》)

                        應該禁止和重罰向未成年人售煙,人們對此是沒有異議的,因為這不僅是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國的慣例。我國有很多好的法律規(guī)定,遭遇了執(zhí)法落實困境,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在目前的情況下,要將向未成年人售煙全部落實不低于3萬元的罰款,至少在短期內(nèi),也是很困難的一件事情。但是,能不能以難以落實就質(zhì)疑立法的善意與必要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難以落實,立法的價值取向也必須旗幟鮮明。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只是法律價值的一個方面。雖然懲處違法行為,對維護社會秩序、捍衛(wèi)人類正義作用重大,但這畢竟只是事后救濟,作用有限。實際上,法律更大的價值在于對合理社會關(guān)系的肯定,對不合理社會關(guān)系旗幟鮮明地否定,從而向每一個人傳遞一種價值取向,指引人們應該如何行為,建構(gòu)一種評判標準,讓人們可以判斷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是否合法,提供一種救濟參考,讓人們可以預測守法與違法的后果。

                        我國禁煙、特別是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多年以來,效果一直不如人意,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在我國的商業(yè)文化里,一個愿買,一個愿賣,只要是公平交易,似乎就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情,就沒有什么不可以。后來,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并要求經(jīng)營者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雖然現(xiàn)在執(zhí)行落實地還不夠,但至少已經(jīng)從觀念上建構(gòu)起了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違法的社會共識?,F(xiàn)在,深圳立法,進一步明確重罰的標準,毫無疑問會進一步提醒商家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而且,在法治社會,一個人行為的基本邏輯,就是“法無禁止即自由”,而公權(quán)力的行為邏輯,這是“法無授權(quán)即禁止”。所有的執(zhí)法,都必須有法可依。目前“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規(guī)定之所以執(zhí)行不好,固然與部分商家守法意識薄弱、逐利沖動強大有關(guān),但與處罰細則不夠明確、處罰力度不夠大也是密不可分的。深圳立法重罰向未成年人售煙行為,不僅為執(zhí)法提供了明確依據(jù),也會進一步提醒商家權(quán)衡向未成年人售煙的后果,從而選擇自覺守法。

                        當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執(zhí)行。如果既有法律不能得到執(zhí)行落實,“破窗效應”就會擴大,就有讓法律淪為一紙空文的危險。雖然重罰賣煙給未成年人的商家,能否禁絕愈來愈嚴重的中小學生吸煙現(xiàn)象,可以討論。但是,不重罰,情況可能也不會更好,可能只會更糟?,F(xiàn)在,深圳的重罰立法已經(jīng)明確,接下來的主要是執(zhí)行的問題了。要完全讓重罰執(zhí)法落地,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但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先“殺雞以儆猴”,再加以輿論宣傳,也是會有效果的。所以,無論如何,我們不應該否認重罰向未成年人售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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