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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氣污染防治立法之后看執(zhí)行

                        2014-01-23 07:21? 王云帆?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林錦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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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氣污染防治地方性立法的更大價值,在于為國家級立法提供一個具體而可操作的執(zhí)行框架。要完成大氣污染防治的任務,立法的細化只是第一步,下一步的執(zhí)行更重要。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2日經(jīng)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表決,獲高票通過,并將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這之前的兩次審議中,共進行了111處修改。

                        在法治時代,科學立法已經(jīng)成為大氣污染防治最有效的利器。早在1987年,中國就出臺了《大氣污染防治法》。這部國家層級的法律最近一次修訂是2000年。盡管14年過去,《大氣污染防治法》也面臨著再次修訂。但它作為上位法,卻是《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直接依據(jù)。

                        因此說,《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看點其實并不在“嚴重污染空氣將追究刑責”或“降低PM2.5首次納入立法”。因為有關(guān)刑事責任的具體構(gòu)成及適用,只能由刑事法律去規(guī)定。作為一項地方性法規(guī),它也只能重申“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即便“條例”不作這樣的重申,構(gòu)成犯罪的一樣要依法追究刑責。地方性立法涉及刑責的意義在于,通過構(gòu)筑嚴密的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使污染大氣的犯罪行為能夠進入司法程序,而不致被“以罰代刑”,或是“大事化小”。

                        當然,大氣污染防治地方性立法的更大價值,在于為國家級立法提供一個具體而可操作的執(zhí)行框架。雖然《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基本職責,但一方面,法律本身存在過于抽象與原則等薄弱環(huán)節(jié);另一方面,由于受地方保護或GDP至上等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嚴格執(zhí)行的驅(qū)動力。北京試圖在這樣的制度夾縫中,推動大氣污染防治領(lǐng)域的執(zhí)法必嚴與違法必究,難能可貴。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若法被束之高閣,不管其價值取向和內(nèi)在設計多么先進,都不會帶來期待的結(jié)果。近年來,公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對生活的環(huán)境和自身健康日益關(guān)注和重視。在霧霾肆虐、極端大氣污染事件頻發(fā)的當下,公眾對大氣污染的后果有越來越多的切身體驗,這恰恰為大氣污染防治的地方性立法提供了契機。公眾的關(guān)注和參與熱情,是排除既得利益群體干擾執(zhí)法的重要依賴。

                        要完成大氣污染防治的任務,立法的細化只是第一步,下一步的執(zhí)行更重要。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已經(jīng)明確表示,下半年常委會要對《條例》進行執(zhí)法檢查,依法監(jiān)督政府執(zhí)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以動態(tài)的法治視角觀察,這種主動督促政府強化執(zhí)行,努力做到嚴格管理嚴懲違法,實是法治的應有之義。如果把《條例》的通過比作是領(lǐng)到了一張試卷,那么我們將在下半年看到政府交上的第一份答卷。

                        本報特約評論員 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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