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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維權需要法律支撐

                        2015-03-13 17:28:52?高福生 卞廣春?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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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前夕,國家工商總局發(fā)布完善消費環(huán)節(jié)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的意見,首次規(guī)定經營者在消費環(huán)節(jié)建立“首問制”和“賠償先付制”。如果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無理拒絕賠付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則由商場、市場和網購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先行賠付。與此同時,將于本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明確規(guī)定,“已拆封”等不能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也就是說網購后已拆封的商品可退貨。這一系列網購新規(guī)出臺后引發(fā)各界熱議。

                        “賠償先付制”是利好之舉

                        高福生

                        近年來,網購已變成一種流行的購物方式,人們的衣、食、住、行等都可以通過網購來“各取所需”。與此同時,消費者與電商平臺和商家的糾紛也在不斷增加。由于網購多是異地消費,隱蔽性強,涉及環(huán)節(jié)多,維權并非易事。過往消費者在遭遇收到的實物并非正品、想退貨卻又聯(lián)系不上賣家時,要想得到賠償更是難上加難,其結果常是花了時間和精力后,不得不“啞巴吃黃連”,自認倒霉。

                        為保護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已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即“先行賠付”。這個“先行賠付”設置了一個前提,即網購平臺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核把關和信息披露義務時,才能“對號入座”。

                        這一次,國家工商總局發(fā)布的意見,再度強化了經營者和網購平臺各自的責任及賠償義務,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笆讍栔啤币庠诙卮傧M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依法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只要消費者訴求合理,銷售者、服務者就應當依法處理,該退的退,該賠的賠;“賠償先付制”則讓消費者吃了一顆“定心丸”,當網購權益受損、店家無故拖延不賠時,消費者可向交易平臺先行索賠。

                        于廣大網購消費者而言,并不意味著有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駕護航”,就可高枕無憂、不用再小心翼翼了。網購有風險,消費須小心。購物前要貨比三家,精挑細選,明察秋毫;購物過程中,要隨時收集和妥善保管各種交易證據,包括電子交易記錄,收貨時簽署的收貨單、發(fā)票、保修單,還有聊天記錄,甚至包括貼在商品標簽上的一些描述等都屬于有效證據。這樣,維起權來才會得心應手。

                        在網購模式廣受青睞的當下,破解消費維權難、網貨侵權、網商公信力差三大難題,既需要法律的嚴加規(guī)范,也需要監(jiān)管部門繼續(xù)發(fā)力,經營者誠信自律,消費者依法維權。而“賠償先付制”無疑是靈丹妙藥,符合消費者、企業(yè)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利益,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及社會意義。對企業(yè)和經營者來說,征信服務和先行退賠可以提高信譽度,促成更多的交易。這樣的利好之舉,值得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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