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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浪貓絆人案”一波三折,是一堂法治公開課

                        2024-07-31 09:30:02?作者:盧越?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蔡秀明   我來說兩句

                        據(jù)7月25日《每日經(jīng)濟新聞》報道,7月24日,備受關(guān)注的“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元”案迎來反轉(zhuǎn)。此前,吳某某在羽毛球館打球過程中因踩到貓摔倒受傷,后將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及流浪貓投喂者、球館員工肖某某告上法庭,一審判決肖某某賠償24萬元。與一審法院判決喂貓者肖某某直接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同,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相關(guān)賠償責任由體育用品公司承擔80%,肖某某承擔20%。法院認為,肖某某的投喂行為將貓引入羽毛球館,確實存在過錯;羽毛球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是原告受傷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好心投喂流浪貓狗還能惹上官司?很多人看到類似司法判決的新聞時會深感不解。生活中,此類令人困惑的情形還有不少,比如聚餐后身亡,共飲者擔責嗎?搭熟人順風車出了事故,司機擔責冤不冤?不少類似糾紛屢屢引起社會關(guān)注和討論。

                        這些是人們?nèi)粘I钪锌赡苡龅降氖?,而遇到類似情況誰來擔責、如何擔責、為何擔責,則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guān)。各地法院越來越注重通過釋法,厘清法律概念,傳遞價值導向,闡明法律支持什么、反對什么。因此,對于一些案例,不少人從最開始的意外、不解,到慢慢了解后感嘆“原來如此”,進而明白“這事和我可能有什么關(guān)系”“法院為什么這么判”“遇到這樣的事我可以怎么辦”。從這個意義上看,這是不斷涵養(yǎng)公眾法律素養(yǎng)的過程,也折射出社會的法治建設進程。

                        具體到本案,“投喂者”到底算不算“飼養(yǎng)者”?好心喂養(yǎng)流浪貓,出了事卻還要擔責,以后還能不能獻愛心?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主審法官明確解釋了法律上認定飼養(yǎng)人的條件,即應具備基于主觀意思對動物進行關(guān)心和照料,以及對動物進行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兩個構(gòu)成要件。法院再審認定肖某某與流浪貓之間不構(gòu)成飼養(yǎng)關(guān)系,正是改判的重要因素。法院對判決劃了重點、解了疑惑,讓案件的審理成為冒熱氣的法治公開課。

                        同時,這堂法治公開課也給公眾“敲了黑板”。投喂流浪動物出了問題,在法律上或許不擔主要責任,但不代表該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度——伸出援手的同時莫要忘了社會責任,投喂流浪動物應當兼顧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quán)益,找到愛心和責任之間的平衡點。

                        此外,該案一審、再審中的變化、解讀,也給公共場所加強安全保障義務提了個醒。體育場館經(jīng)營者應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在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時能及時干預消除,進而為運動者提供安全、舒適的場館環(huán)境,并落實預防風險或消除潛在危險發(fā)生的必要措施。

                        從勸酒導致他人受到傷害或發(fā)生意外需擔責,到追趕小偷致其死亡可能擔責……近年來,不少看似難以理解的案例以具體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識,提升公眾法治素養(yǎng)。我們期待,更多人能夠從圍觀典型案例中感受到法律視角,對公平正義有更深的領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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