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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構夫妻債務規(guī)則 避免因婚姻“被負債”
                        shcxcp.com?2017-02-08 10:39:41? 李秀萍?來源:中華女性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24條”難免使非簽約方的財產(chǎn)權利受到損害

                        除了第24條,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規(guī)定還包括以下兩條: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shù)?,或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p>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p>

                        李秀萍告訴記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guī)定過分注重債權保護,幾乎免除債權人在締結債務時的一切審慎注意義務,卻忽視對婚姻關系中不知情非舉債人一方權益的保護。規(guī)定的兩種例外情形不符合我國國情。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外大額舉債,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為夫妻共同利益”這一本質(zhì)特點。這種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違反婚姻法第41條的立法精神。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薛寧蘭看來,婚姻法第41條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已有明確規(guī)定,即“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違背了這一立法的初衷。

                        已故著名法學家楊大文教授主編的《親屬法與繼承法》一書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提到,“由于這個司法解釋強調(diào)的僅是合同中有無明確的約定為個人債務以及債權人是否知道夫妻雙方有實行分別財產(chǎn)制的約定,而在實踐中又不能完全排除簽約方的債務并非用于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形,有時難免使非簽約方的財產(chǎn)權利受到損害?!?/p>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顧問陳明俠認為,“24條”的問題不只涉及維護婦女權益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因為涉案當事人可能是女性,也可能是男性,還可能涉及子女,應加以正視,盡快采取行動。

                        201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網(wǎng)站發(fā)布《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答復稱,目前,現(xiàn)行司法解釋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判決遵循的原則沒有問題。既然結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也就應當共同償還。在司法解釋(二)第24條“但書”的兩種情形外,如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需盡快重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李秀萍等呼吁,盡快廢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或者修正、重構夫妻共同債務規(guī)則。李秀萍告訴記者,必須嚴格限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有兩個:一是舉債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二是舉債是否夫妻共同合意。一方舉債必須具有家事代理性質(zhì),并嚴格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圍內(nèi),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明顯超越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借貸,必須經(jīng)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僅一方簽字的都視為其個人債務,配偶不負連帶責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海定檢索學術研究文章后發(fā)現(xiàn),學者們普遍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在法律邏輯、實踐中都存在問題。大多數(shù)學術觀點認為,“24條”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補充夫妻共同同意以及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程序法上,需要從舉證責任上加以完善。

                        薛寧蘭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時出臺是有其合理性的。如今市場經(jīng)濟不斷發(fā)展,社會各種亂象影響到婚姻家庭?!?4條”帶來的問題反映出我國婚姻家庭法長期缺乏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這一制度。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時,應在夫妻關系一章中增設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在日常家庭事務范圍內(nèi),夫妻互為代理人。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chǎn)做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同時在夫妻財產(chǎn)分割部分,專條界定夫妻債務,即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jīng)營和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所負債務,是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當用共同財產(chǎn)清償;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或者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的,以雙方個人所有財產(chǎn)均等償還;發(fā)生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成員徐卉認為,舉債需夫妻共同簽字問題,其他國家相關法律并未要求,是作為大家都會遵守的民間習慣,債權人從規(guī)避風險的角度知道舉債人已婚一定會要求夫妻雙方簽字。在我國處于轉(zhuǎn)型時期的當下,從規(guī)范的角度,可以要求夫妻對外舉債必須共同簽字。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中也表示,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問題的立法調(diào)研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將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釋,為更好地保護婚姻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依據(jù)。通過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加大審判指導力度,通過指導性案例的集中發(fā)布,明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統(tǒng)一司法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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