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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馴服權力,才能防止以誹謗罪壓制批評
                        www.fjnet.cn?2010-08-09 08:53? ?來源:重慶時報    我來說兩句

                        在當下誹謗罪越來越成為公職人員利用國家機器打壓公民批評權的工具之際,近日媒體報道,有些地方在辦理誹謗案件中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已經(jīng)引起了最高檢的重視。最高檢相關負責人強調,“批捕案件質量不高甚至錯捕,不僅嚴重侵犯當事人的權利,而且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公信力,嚴重影響黨和政府形象。”這位負責人還披露了最高檢的三項舉措:一要準確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對個別領導干部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當作誹謗犯罪來辦。二要嚴格把握誹謗案件自訴與公訴的界限。屬于自訴的,應當建議偵查機關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決定。三要建立批捕誹謗案件報上一級院審批的制度。今后一段時間內,對于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屬于公訴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檢院審批。

                        誹謗罪明載于《刑法》,殺傷力強大。最高檢這次所指出的前兩點,“要準確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嚴格把握誹謗案件自訴與公訴的界限”,應該說早有定論,并形成了以下共識:行為人具備主觀惡意并造成了嚴重后果才構成此罪;誹謗罪以自訴為原則,以公訴為例外;誹謗罪侵害的對象是自然人,國家機關沒有名譽權,批評政府不構成此罪;公民批評公職人員是否涉嫌誹謗,除了看批評的內容是否屬實,還要看這種批評指向的是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批評職務行為即使有誤也不構成此罪。

                        既然早有定論,而且還形成了共識,為什么因批評公職人員而起的誹謗案還是居高不下甚至愈演愈烈?是否辦案人員對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自訴與公訴的界限的把握不夠準確呢?恐怕不是。在公眾看來,很多時候,國家權力堂而皇之地介入一些自訴案件,不足以構成誹謗的行為大張旗鼓地被當成誹謗罪懲處,并非辦案者真的對法律規(guī)定上的一些界限出現(xiàn)了理解的偏差,而是揣著明白裝糊涂,使被視為國家象征的公器淪為某些特權和私利的保護傘。

                        為了杜絕公民的因言獲罪現(xiàn)象,一度有人提議在立法上進行改革,即廢除《刑法》第246條中的“但書”,將誹謗罪徹底定性為“自訴案件”。但考慮到有些案件的確存在當事人自訴困難的客觀因素,這筆“但書”是否需要廢除還值得商榷,而且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這里重要的遠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款問題,而是權力在公民權利面前是否具備起碼的謙卑的問題。既定的邏輯和心態(tài)不改,哪怕廢除一筆“但書”,另從浩瀚的法律條文中找一條實在是拈之即來。

                        習慣高舉誹謗罪這一殺威棒的人喜歡拿“國家利益”說事,但正如這次最高檢負責人所指出,其實正是權力機關亂抓亂捕才會影響到“黨和政府的形象”。按照國際慣例,公民行使對政府機關和公職人員的監(jiān)督、批評權利,永遠只會提升這個國家的正面形象。如果真切關心公民的權利和國家的形象,權力機關應該如何去做是一目了然的?,F(xiàn)在,最高檢要求建立誹謗案件報上一級檢院審批的制度,等于多了一道審查機制,也給往往屈從于地方政府壓力的基層檢察機關撐起了腰桿,如果這一制度配以錯案追責機制,其對遏制亂捕錯捕無疑有積極的作用。但即使是這位負責人在提到該制度的時候,時間也界定為“今后一段時間內”,這就證明這一制度只可能是一種權宜之計。要行之長遠,當然還得想另外的治本之道,而這個“本”萬變不離其宗,就是找到馴服權力的辦法。 (8月8日《南方都市報》社論)


                        責任編輯: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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