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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會計為朋友挪公款840萬 潛逃被抓后雙雙獲刑
                        shcxcp.com?2012-02-07 17:00? ?來源:北京晚報    我來說兩句

                        女會計為朋友貪挪公款840萬潛逃被抓后雙雙獲刑

                        蔡小紅 張虹光

                        10年時間里,北京男子張虹光先后讓他的朋友——原北京王府井外文書店女會計蔡小紅從單位拿出840余萬元公款給他做生意,甚至供養(yǎng)他吸毒。兩人潛逃后被抓獲歸案。近日,蔡小紅因犯貪污和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并處沒收財產24萬元;一同受審的張虹光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并處沒收財產21萬元。

                        庭審時撇嘴滿不在乎

                        去年8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張虹光對站在身邊的蔡小紅沒有露出絲毫歉意。當蔡小紅的律師對此追問時,張虹光撇了撇嘴,顯得滿不在乎,稱不明其意。張虹光的辯護律師當庭提出,張協(xié)助司法機關及時抓獲了蔡小紅,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對這一切,蔡小紅沉默不語。

                        張虹光決意“吃定”蔡小紅

                        1987年,張虹光給朋友幫忙在海淀區(qū)稻香湖一個跑馬場做管理工作。在這里,他結識了蔡小紅,后來成為朋友。1991年,張虹光開始經商,他在和平飯店以個人名義開了一間房辦公司。一次,蔡小紅來找他。當時趕上交房費,張虹光手頭沒錢,他知道蔡小紅是外文書店會計,就問能不能幫忙借點錢周轉一下。

                        十天后,蔡小紅拿來一張外文書店的支票讓張虹光交了房款。二人沒有借款手續(xù),也沒有約定利息或其它好處費,蔡小紅說到時候還就行。見蔡小紅如此信任自己,張虹光決意“吃定”蔡小紅。此后,只要公司資金周轉不靈,他就找蔡小紅“借錢”,前前后后共有100多次,達數百萬元。

                        他完全靠蔡小紅的錢撐著

                        借來的錢,被張虹光用在臺灣飯店、皇冠假日、天倫王朝長期包房上,以及吃喝玩樂,幫客戶買機票、結房費,迎來送往的應酬。但張虹光做生意從沒賺過錢,還被人騙過兩次,損失了300余萬。此后,他完全靠從蔡小紅那拿來的錢撐著。

                        張虹光說,當時蔡小紅拿出的錢已經很多,有好幾百萬,他也有點害怕,知道還不上了。蔡小紅催要過幾次,但張虹光想錢已經借了這么多,肯定不能坐著等死,只有再從蔡小紅那借,然后用借的錢去做生意,爭取賺錢后再把以前的錢還上。但依照當時的情況,張虹光已經沒有周轉資金,蔡小紅拿來的錢都用于應付日常開銷,已經形成惡性循環(huán),還錢的可能性很小。

                        1998年,張虹光染上毒癮,借錢更是變本加厲。每次借錢,張虹光都對蔡小紅說,只要下一筆生意成功就能賺很多錢,就能還清所有借款。但這個成功從未到來。

                        逃亡期間他還找女友同居

                        2006年案發(fā)后,蔡小紅和張虹光逃往云南洪景租房居住。張虹光帶著身上的10萬塊錢,但很快就所剩無幾,靠朋友接濟。在云南期間,張虹光還找了一個女友同居,他們與蔡小紅住得不遠,3人常一起吃飯。沒錢時,蔡小紅靠在路邊撿拾瓶子,賣破爛掙錢糊口。

                        一次,張虹光去當地賓館看足球比賽直播,其使用的身份證被警方發(fā)現(xiàn)為網上追逃人員。張虹光被抓獲后,很快帶著警方抓獲了蔡小紅。

                        法律爭議

                        為何把蔡小紅挪用公款“升格”為貪污

                        檢方起訴此案時,指控蔡小紅侵吞公款1000余萬元。后經法院查明,蔡小紅從1991年到2000年,采取截留轉賬支票的方式,侵吞各門市交來的貨款實際為840余萬元。

                        庭審時,蔡小紅的辯護律師提出蔡小紅沒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她只想借給張虹光使用,之后再歸還公司,也沒有實施掩蓋、隱瞞公款或公司資金去向的行為,應屬挪用公款。

                        但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有關規(guī)定,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蔡小紅利用職務便利,將門市用于支付貨款的轉賬支票直接交給張虹光,而其本人又負責門市和總店之間的賬目記錄和保管,雖然蔡小紅沒有平賬,但已造成所非法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賬目上反映出來,且二人極少有歸還行為,因此應當認定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雖然蔡小紅、張虹光都供述開始只是想挪用,但隨著借款的次數增多,欠款的金額越來越大,張虹光已無實際歸還能力,在此情況下,蔡小紅仍從單位拿出公款給張虹光使用,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有關非法占有目的認定的規(guī)定,對于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案發(fā)后蔡小紅、張虹光又潛逃長達3年之久,進一步印證了蔡小紅、張虹光的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鑒于蔡小紅能如實供述并認罪悔罪,且司法機關查封其名下房產一套,部分挽回了被害單位的損失,對蔡小紅酌予從輕處罰。張虹光因協(xié)助抓獲蔡小紅,有立功表現(xiàn),也獲得了依法從輕處罰。 (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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