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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絕望于正義的走失會發(fā)生什么?
                        www.fjnet.cn?2010-07-05 10:57? 邵建?來源:長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前不久,黑龍江伊春市一名“長期纏訪戶”殺死一名工作人員,爾后自殺。由于消息簡略,未知其詳。近日《瞭望東方周刊》對該案原委作了報道,使我們對此案有了一個較全面的觀察。

                        原來是簡單的民事糾紛,最后釀成血案。其中的過程,不難看到,當社會正義無從兌現(xiàn)并不斷走失,絕望者便會以血酬的方式執(zhí)行他自己認可的正義。

                        這位“長期纏訪戶”于某,因為從藥店購買的注射液導(dǎo)致妻子癱瘓在床,便把藥店告上法庭。在狀告過程中,妻子不幸亡故。然而,藥店老板卻揚言:有能耐你就告我,我用10萬、20萬元能擺平。結(jié)果,從區(qū)法院到市法院,一審二審于某俱敗訴。于是,他走上了漫長的上訪路。這里的庭審是否有問題,報道沒有詳細資料。但在當事人那里,一邊是妻亡,一邊是敗訴,他肯定認為自己遇上了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是本土不容忽視的問題。社會需要正義,正如同一個人需要呼吸。在社會正義的分配系統(tǒng)中,法院乃是還原社會公正的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因此,由法院所體現(xiàn)的司法正義是“最后的正義”。當人們因蒙受各種不公而尋求法律時,當然是希望法律為它主持最后的公道。但,于某在這里遇上了閉門羹。

                        現(xiàn)代社會,任何國家都有法律,但不一定是法治社會。如果要知道我們與法治社會的距離,不妨借助一下地圖上的比例尺。于某司法途徑走不通,繼而轉(zhuǎn)向上訪,這的確是本土特色。也許事主相信,司法不公,只有政府才能管得住。長期以來,信訪機構(gòu)幾乎是為民間告狀而存在(比如拆遷與征地,法院不理,原告只好成為訪民)。這一現(xiàn)象的大面積存在,倒擊中了我們的法治軟肋。然而,于某也正是在他上訪過程中,開始了他個人的悲劇。

                        若干年下來,于某先后五次進京上訪,唯一的結(jié)果便是2007年被勞教兩年。其中一次進京“告洋狀”,被治安拘留五天。期間,法院對其進行法律方面的教育,引導(dǎo)他到省高院申訴。但是,“省高院做出無理上訪的結(jié)論后”,于某不服,又進京。他的上訪路線是國務(wù)院、國家信訪局、全國人大信訪辦、最高法院信訪辦。于是落得一個“長期纏訪戶”的美稱。但問題依然無絲毫解決。

                        這里,省高院“無理上訪”的結(jié)論如果確實,倒確實讓人不服。于某要申訴的問題是他妻子因注射而死亡,與上訪無關(guān),高院的結(jié)論文不對題。而且“無理上訪”(包括纏訪、鬧訪等)很大程度是對上訪的污名化。盡管纏與鬧的情況我相信的確存在,但歸根到底是上訪的問題沒有解決??陀^地看,于某的問題靠上訪也無以解決,這本身就是一個司法問題。如果它能解決,還要法院干什么。實際上,許多上訪案件都是與法律有關(guān)的事案,讓行政性質(zhì)的信訪面對,而且它們涉及的還是比信訪辦更有實權(quán)的其他行政部門;因此,這樣的信訪注定勞而無功。

                        于某一次次上訪,表明他對社會公正仍然懷有信任。但無論司法還是信訪,兩條路都被堵死,反過來自己卻被“依法”勞教。有意味的是,這里的依法,依的卻是公安部的《勞動教養(yǎng)試行辦法》。該“辦法”不是法,它在憲法層面上有太大爭議。沒有經(jīng)過司法程序,權(quán)力的行政方無權(quán)剝奪人身自由;何況該辦法也沒有經(jīng)過作為立法權(quán)力的人大審議??梢哉f,于某妻子的死案不但沒有解決,自己反而受到非法傷害。雪上加霜,以后發(fā)生的一切,也就自成邏輯。

                        這是一種什么邏輯?康德認為人類社會分為“自然狀態(tài)”和“文明狀態(tài)”兩種,區(qū)別在于是否有法律狀態(tài)的存在,“無法律狀態(tài)是指一種沒有分配正義的社會狀態(tài)”。由于正義是人類社會無論自然狀態(tài)還是文明狀態(tài)所共有的價值訴求,因此,它不能通過法律兌現(xiàn),就有可能以個人暴力這種自然狀態(tài)中的常見方式來完成。這其實就是于某慘案背后的邏輯。然而,法律正義之外的自然正義,不但血腥,而且經(jīng)常不分對象,導(dǎo)致正義最終變形。比如于某遺書中寫的是“帶嶺信訪辦沈局長、黨委于書記逼我走上了絕路”,但,他殺的卻是另一個人……

                        所以剖析這樣一則個案,在于個案不個。該報道告知,整個伊春地區(qū)涉及信訪而被勞教的就有百人以上。如果以此類推,在更大的版圖上不難獲得更大的數(shù)字。這些都是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但并非不安定的根源)。從此案看,法律不能為受侵害的權(quán)利主持正義,就會輪到自然正義出場。就現(xiàn)實看,法律正義的闕失,已導(dǎo)致自然正義呈逐漸增長之勢。由于自然正義天然帶有野蠻性和反文明性,正義由它主持,社會不免血腥,而且更加血腥。

                        不知這叫不叫危言聳聽。


                        責(zé)任編輯: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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